一般提出这个问题时,基本存在这样两个意图:
1、认为男方结婚买车买房实际上是为女方买的;
2、试图寻求“男方其实有理由结婚时不买车买房”的认同;
实际上,如果是从结婚需求来看,男方的买房买车行为,完全不能说是为女方的买的,因为,女方并非拥有房子和车子的产权。一般情况下,男方有车有房,是寻找结婚对象的资本,但房子和车子都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女方对于房子和车子,只有不确定的使用权,而这种使用权得不到婚姻的保证,至于产权,女方更是没有一分一毫,假如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女方只能是得到房子的使用权,也就是我们说的居住权,而不是产权。
所以说,男方为女方买房买车,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除非男方以过户的形式,将房子和车子的所有权赠送给了女方,这才叫为女方买房买车,那么,男方结婚之时,必须买房买车吗?这应该存在男方的义务的吗?
必须声明,这不是男方的义务,男方分明拥有选择权,在寻找结婚对象时,有的人可以寻找不要求有房有车的对象,有的人可以选择要求有房有车的对象,明明自由选择权实际上是把握在男方手里的。婚姻是双方意志的统一,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统一,任何都没有资格强行要求另一方满足自己的要求。男方发现自己的原本的结婚对象要求有房有车,而自己并不愿意买房买车,完全拥有拒绝选择这个结婚对象的权利,而不是强行要求女方依然答应这段婚姻;同样,女方发现对方不能满足有房有车的要求时,当然也可以拒绝将该男方作为结婚对象,婚姻原本是自由的,只是部分人强行塑造不自由的假象,本质是出于占便宜的心理。
如果我是女生,假如拥有足够的资金,为男方买车买房,只要自己高兴,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只要自己不乐意,又为什么不拒绝呢?女生都是自由的。性别调换的意义不大,买房买车原本就是买方的自己选择,没有人可以强迫,何况有没有买房买车尚且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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