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南京一家公司做保洁工,前几天被公司辞退,现在公司还在离职协议中写的是‘因个人原因’,我们表示不能理解。”7月12日,小刘向紫金山记者讲述了父亲被辞退一事。 60岁保洁员因卖废品被公司辞退 今年60岁的刘师傅,2017年6月来到在一家公司做保洁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务协议。没想到的是,就在今年的6月22日,他被公司人事部门告知“明天起不用来上班了”。更意外的是,被辞退的理由竟是自己卖废品,“贩卖公司财务”。 得知此事后,刘师傅变得郁郁寡欢。 小刘告诉记者,一年来,平常父亲也没什么过错,现在公司因为他卖废品把他辞退了,更令人费解的是,公司还在没有支付当月工资的前提下,让我们签离职协议。 对“个人原因”而离职不予认同 7月初,公司给发放了一张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称“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私自贩卖公司的财产,现书面通知乙方(刘师傅)并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关系”。此外,协议承诺刘师傅的工资结算到6月25日,并于7月20日发放。 对于卖废品成了私自贩卖公司财产一事,小刘不予认同,他说,其间,公司也没有规定说不让卖废品,“私自贩卖财产”的说辞太严重,因此,刘师傅并没有签订该协议。 事后,当父亲再次找到公司,公司给了他张确认函:“因个人原因,本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自即日起本人于公司无任何未决劳资、劳动及经济纠纷。” 明明还没发工资,怎么能签? 就这样,双方因是否为个人原因而协商未果,小刘说,就在前几天,母亲还去找过公司人事部门要个说法,双发因此发生了冲突并闹到了派出所。 此外,小刘表示,父亲今年刚好卡在了“60周岁”的年龄点被辞退,而60周岁是否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这是他心存疑虑的地方。 目前,小刘表示,针对公司辞退父亲一事,希望公司正常发放工资,且在辞职报告中明确表示并非“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此外,当初发生冲突造成家人受伤一事赔礼道歉。 公司:确因违反公司规定而正常辞退 那么,小刘的说法和疑虑是否得以认可? 7月12日,记者联系到了该公司人事处。对此,相关负责人对卡在了“60周岁”的年龄点予以辞退的情况予以否认,并称刘师傅在工作期间确确实实存在着卖废旧物品的情况,这是违反公司规定的,所以根据规定予以辞退,工资会在7月20日按照标准正常发放。 另外,关于被辞退一事,公司曾告知过刘师傅可以主动离职,刘师傅并不愿意,这时,公司才按照正常流程对其发放了离职确认函。而小刘对于确认函中“个人原因”不予认同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发放离职确认函以尽到告知义务。 此外,对于小刘所说的赔礼道歉一事,公司认为,小刘家人与公司员工发生冲突时,也损坏了员工项链,因此,小刘也应当对员工进行赔偿。 目前,此事还在协商中。 律师: 如认为离职原因不属实的,可不予签字 那么,公司的做法和流程是否合理?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的万樾莉律师。 万律师表示,刘师傅如认为离职原因不属实的,可不予签字。而公司变更离职原因,不符合诚信原则,但如合同中未明确违约责任,劳动者亦难以主张补偿。 那么,对于小刘关于60岁以上务工人员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的疑虑,万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那么,60岁以上务工人员在签署劳动协议时应注意,可明确约定相应合同期限,并明确合同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未及时领取工资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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