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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推出家暴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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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19:2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池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
第四条家庭暴力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受害人就医,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不要求伤情鉴定的应在材料中注明;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四)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
(五)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
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二)、(三)、(四)、(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家庭暴力告诫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报请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后予以实施。
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即加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种类及号码、现住址等基本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告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对行为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处罚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民政部门接到公安派出所通知的,应当依法及时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五条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同时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民政局、池州市妇女联合会
2019年7月11日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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